2025年!这些知识产权新规开始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1月1日起执行的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2025年1月1日起执行的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以下标准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
(一)代国际局收取的国际申请费
1 | 国际申请文件不超过30页 | 10990 |
2 | 超出30页每页加收 | 120 |
3 | 电子方式提交减缴(PDF格式) | 1650 |
4 | 电子方式提交减缴(XML格式) | 2480 |
(二)代国际局收取的手续费
如因汇率波动过大等原因需调整标准将另行公布。
(一)代国际局收取的国际申请费 | ||||
2024.1.1 | 2025.1.1 | |||
1 | 国际申请文件不超过30页 | 10620 | 10990 | +370 |
2 | 超出30页每页加收 | 120 | 120 | |
3 | 电子方式提交减缴(PDF格式 ) | 1600 | 1650 | +50 |
4 | 电子方式提交减缴(XML格式) | 2400 | 2480 | +80 |
(二)代国际局收取的手续费 | 1600 | 1650 | +50 |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已经2024年12月13日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除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申请、专利权的行政行为不服;
(二)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商标注册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行为不服;
(三)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政行为不服;
(四)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以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行政行为不服;
(五)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代理管理的行政行为不服;
(六)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国家知识产权局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七)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八)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已经2024年12月13日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五)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或者经专利权人另行授权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国知局启用修订版专利申请请求类表格和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
具体修订内容包括:以纸件形式办理专利业务使用的请求类表格4份,修订清单及其相应的表格文件详见附件1和附件2,以电子形式办理专利业务使用的请求类表格数据标准规范详见附件3,相应的电子申请批量接口详见附件4。
以上修订自2025年1月10日起启用,对应的旧版表格、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及电子申请批量接口同时停止使用。
当前启用的专利纸件申请请求类表格,当事人均可以即时通过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cnipa.gov.cn)“政务服务”专栏下的“表格下载”栏目查阅下载。
2025年1月1日启用尼斯分类第十二版2025文本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第十二版2025文本。申请日为2025年1月1日及以后的商标注册申请,在进行商品服务项目分类时适用尼斯分类新版本,申请日在此之前的商标注册申请适用尼斯分类原版本。以尼斯分类为基础,我局对《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了相应调整,现将尼斯分类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修改内容一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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