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抢注被山寨 微信公号乱象待破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15年01月16日
近日,关于微信平台有两件事情引人关注:先是一些颇具知名度的公众账号惊慌了一把,“一条”“视觉志”“商务范”等遭到了一些“小号”的恶意抢注;随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一批被依法关闭的微信公共账号,如“中纪委巡视组”“地方巡视组举报平台”“人民曰报”等假冒党政机关或媒体名义发布虚假信息的微信账号。
商标恶意抢注、剽窃抄袭……这些原来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侵权行为,在微博平台、微信平台等新的网络应用中衍生出新的形态。
微信公众账号被抢注,通过申诉可以维权
抢注风波源于2014年底微信对公众号认证规则的调整:“微信认证命名即使没有商标,也无需再加公司名称或简称;新注册公众账号名称将不能与取得微信认证的账号重名。”新规定的初衷是想让新申请认证的公众号在合法情况下拥有自主命名的权利,命名方式更为灵活。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新规导致了一些未经认证却颇具知名度的公众账号被恶意抢注。“很多人钻了新规则的空子。”被抢注的公共账号“视觉志”的相关负责人表示。
在新规定发布之前,申请认证的公众号名称需要加上单位、公司简称。比如“人民日报文化版”,如今只要不与已认证名称重名就可以直接叫“文化版”。但如果此前已存在一个颇具知名度但未经认证的公众平台叫“文化版”,而新规之后另一个公众号抢先认证了这一账号,那么抢注方就成为合规的经认证的“文化版”。这样,原先知名的那个公众平台就陷入了尴尬境地。
“如果微信公众平台上已认证的公众号名称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可到公众平台左下方侵权投诉入口进行投诉。核实后,我们会对侵权账号进行强制改名或封号等处理。”微信平台负责人表示,目前这些被抢注的公众号都已经通过投诉流程,拿回了自己的名称。
该负责人还表示,公众号可以自主命名并不意味着降低了注册和认证的门槛。目前微信公众平台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服务号,一般是企业和组织提供业务服务与用户管理能力的服务平台,媒体、企业、政府或其他组织都可申请。另一类是订阅号,主要为媒体和个人提供信息传播平台,个人、媒体、企业、政府或其他组织都可申请。微信公众平台开放认证的对象是企业、网店商家、媒体、政府及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暂时还不支持个人注册。符合认证类型的微信公众号的认证仍然要通过原先规定的一系列资质审查程序。
北京邮电大学通信法研究中心主任娄耀雄认为,为了防止恶意抢注行为,微信公众号可以采取类似于商标注册中的使用优先制度,除了企业名称、国家机关名称、事业单位名称等具有特定识别度的专属名称外,谁先使用某账号名便享有专用权,别的公众号不可使用,“这样有利于对比较有名的公众平台的保护,被抢注的公众号也可以通过申诉表明自己对于该名称的使用以及推广较早,主张相应的权利”。
山寨号泛滥,可借鉴网络域名的管理模式加以限制
山寨公众号现象在微信平台上也由来已久。微信用户可能时常在朋友圈看到这样的信息,“集满100个赞,可获赠某某礼品”。用户集齐后,并没收到所谓的奖品,询问活动主办方却被告知并未举办过赠礼活动。这很有可能就是“山寨号”为增加订阅量搞的鬼。
点击微信的“添加朋友”,搜索公众号,比如搜索“人民日报”,会出现众多认证或非认证的相关公众号,其中不乏一些头像、名称与官方账号相同但未经认证的公众号,加关注后发现有的山寨公众号内容也与认证账号相同,令人真假难辨。
娄耀雄表示,治理山寨号可以仿照网络域名的管理模式制定规则,对于已经认证的微信公众号名称,给予专用权,未认证的公众号也不能与之重名。“同时,预留企业名称、国家机关名称、事业单位名称等具有特定识别度的专属名称,也能有效避免山寨公众号的出现。”娄耀雄说。
针对这种山寨违法公共账号,主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行动。例如,依法关闭一批假冒党政机关或媒体名义发布虚假信息的微信公众账号,并全面推进对微信公号的分类备案管理,不给山寨账号以容身之地。
建立匿名自由和追责方便之间的平衡
对网络应用中衍生出新的形态,在娄耀雄看来,互联网技术和应用发展的日新月异,使得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知识产权立法的难度越来越大。
“新技术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不小的冲击。”娄耀雄介绍,“比如目前法律中的保护对象不完全适用于互联网中,网络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除了传统的著作权、商标、专利等之外,还应该包括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多媒体、域名、数字化作品以及电子版权等,以及未来将会出现的各种新的产物。由于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立法中很难做到对所有新生事物的兼顾。”娄耀雄同时指出,互联网知识产权维权也更为困难,存在确定权利人和侵权被告更困难、举证成本更高等问题。
微信空间是一个自由的空间,却不是法外之地。在娄耀雄看来,营造自由、合法的网络空间,需要加快互联网立法,同时也要建立信息空间的匿名自由和责任追究方便性之间的平衡。事实上,国家网信办2014年8月发布的《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也被称为“微信十条”,就是为了加强对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的监管,营造一个健康有序发展的网络空间。
商标恶意抢注、剽窃抄袭……这些原来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侵权行为,在微博平台、微信平台等新的网络应用中衍生出新的形态。
微信公众账号被抢注,通过申诉可以维权
抢注风波源于2014年底微信对公众号认证规则的调整:“微信认证命名即使没有商标,也无需再加公司名称或简称;新注册公众账号名称将不能与取得微信认证的账号重名。”新规定的初衷是想让新申请认证的公众号在合法情况下拥有自主命名的权利,命名方式更为灵活。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新规导致了一些未经认证却颇具知名度的公众账号被恶意抢注。“很多人钻了新规则的空子。”被抢注的公共账号“视觉志”的相关负责人表示。
在新规定发布之前,申请认证的公众号名称需要加上单位、公司简称。比如“人民日报文化版”,如今只要不与已认证名称重名就可以直接叫“文化版”。但如果此前已存在一个颇具知名度但未经认证的公众平台叫“文化版”,而新规之后另一个公众号抢先认证了这一账号,那么抢注方就成为合规的经认证的“文化版”。这样,原先知名的那个公众平台就陷入了尴尬境地。
“如果微信公众平台上已认证的公众号名称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可到公众平台左下方侵权投诉入口进行投诉。核实后,我们会对侵权账号进行强制改名或封号等处理。”微信平台负责人表示,目前这些被抢注的公众号都已经通过投诉流程,拿回了自己的名称。
该负责人还表示,公众号可以自主命名并不意味着降低了注册和认证的门槛。目前微信公众平台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服务号,一般是企业和组织提供业务服务与用户管理能力的服务平台,媒体、企业、政府或其他组织都可申请。另一类是订阅号,主要为媒体和个人提供信息传播平台,个人、媒体、企业、政府或其他组织都可申请。微信公众平台开放认证的对象是企业、网店商家、媒体、政府及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暂时还不支持个人注册。符合认证类型的微信公众号的认证仍然要通过原先规定的一系列资质审查程序。
北京邮电大学通信法研究中心主任娄耀雄认为,为了防止恶意抢注行为,微信公众号可以采取类似于商标注册中的使用优先制度,除了企业名称、国家机关名称、事业单位名称等具有特定识别度的专属名称外,谁先使用某账号名便享有专用权,别的公众号不可使用,“这样有利于对比较有名的公众平台的保护,被抢注的公众号也可以通过申诉表明自己对于该名称的使用以及推广较早,主张相应的权利”。
山寨号泛滥,可借鉴网络域名的管理模式加以限制
山寨公众号现象在微信平台上也由来已久。微信用户可能时常在朋友圈看到这样的信息,“集满100个赞,可获赠某某礼品”。用户集齐后,并没收到所谓的奖品,询问活动主办方却被告知并未举办过赠礼活动。这很有可能就是“山寨号”为增加订阅量搞的鬼。
点击微信的“添加朋友”,搜索公众号,比如搜索“人民日报”,会出现众多认证或非认证的相关公众号,其中不乏一些头像、名称与官方账号相同但未经认证的公众号,加关注后发现有的山寨公众号内容也与认证账号相同,令人真假难辨。
娄耀雄表示,治理山寨号可以仿照网络域名的管理模式制定规则,对于已经认证的微信公众号名称,给予专用权,未认证的公众号也不能与之重名。“同时,预留企业名称、国家机关名称、事业单位名称等具有特定识别度的专属名称,也能有效避免山寨公众号的出现。”娄耀雄说。
针对这种山寨违法公共账号,主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行动。例如,依法关闭一批假冒党政机关或媒体名义发布虚假信息的微信公众账号,并全面推进对微信公号的分类备案管理,不给山寨账号以容身之地。
建立匿名自由和追责方便之间的平衡
对网络应用中衍生出新的形态,在娄耀雄看来,互联网技术和应用发展的日新月异,使得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知识产权立法的难度越来越大。
“新技术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不小的冲击。”娄耀雄介绍,“比如目前法律中的保护对象不完全适用于互联网中,网络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除了传统的著作权、商标、专利等之外,还应该包括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多媒体、域名、数字化作品以及电子版权等,以及未来将会出现的各种新的产物。由于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立法中很难做到对所有新生事物的兼顾。”娄耀雄同时指出,互联网知识产权维权也更为困难,存在确定权利人和侵权被告更困难、举证成本更高等问题。
微信空间是一个自由的空间,却不是法外之地。在娄耀雄看来,营造自由、合法的网络空间,需要加快互联网立法,同时也要建立信息空间的匿名自由和责任追究方便性之间的平衡。事实上,国家网信办2014年8月发布的《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也被称为“微信十条”,就是为了加强对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的监管,营造一个健康有序发展的网络空间。
上一篇:中国大学专利奖排行榜 清华折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