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已达到核心目的
此案判决后,记者从原告方代理律师王国华处得知,韩寒等3位作家得知结果后并未表态,他们可能要在作家维权联盟内部进行商量。“有15天上诉期,但我个人认为上诉的可能性不大。”
“一审结果在我们的预期范围内,我们的核心目的就是确认百度侵权成立,此案将对其他版权人有更多的参考意义。”对于判赔数额与索赔额落差的问题,王国华表示,“对于究竟能赔多少,我们并不是特别在意。侵权成本低,这是目前的现状。”
作家维权联盟随即声明,欢迎法院作出的裁定。“这一裁定认定了像百度文库这样专门功能性网站,不能以避风港原则作为借口逃避对版权保护的责任。”
而就此案一审结果,百度公司对媒体表示不接受采访,不表态。但百度宣称,百度文库已建立起一套反盗版机制,一方面不断加强投诉管理,接受来自版权方和网民的投诉监督;另一方面加强技术创新,自主研发反盗版“DNA比对识别”系统,以从源头上阻止侵权作品流入网络。
法庭:百度存在主观过错
此次诉讼源自去年3月,国内多名作家发表文章声称百度侵权。而百度则以“避风港原则”作为回应,即按照相关规定,网络存储及搜索提供商在接到权利人申请通知后,断开侵权的相关链接,即可不承担赔偿责任。此次诉讼涉及韩寒、韩瑷莲(笔名何马)、郝群(笔名慕容雪村)3位作家共14个案件,另外7起被驳回。
作为作家维权联盟成员之一的韩寒称,《像少年啦飞驰》、《1988:我想和这个世界谈谈》、《零下一度》是他创作的作品之一。去年,他发现多个网友将他享有著作权的文学作品上传至百度文库,供在百度文库其他用户付费或免费下载。韩寒多次致函百度,要求立即停止侵权。但之后百度文库中还存在着大量侵犯原告著作权的文档。韩寒请求法院判令百度立即停止侵权,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关闭百度文库;持续7天在百度网站首页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承担为制止侵权和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庭审理认定,百度公司未能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文档在百度文库传播,百度公司存在主观过错,构成侵权,应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支持:酌情判赔经济损失
关于韩寒索赔损失的诉讼请求,法官称:韩寒未提交包括出版合同、纳税证明等证据,证明其提交的2万元/千字的稿酬标准说明具有客观性。韩寒在本案中主张按2000元/千字计算赔偿数额,也没有事实依据。因此,法院根据韩寒及《像少年啦飞驰》等书的知名度、畅销情况以及百度公司的侵权行为情节、过错程度、侵权影响等因素酌情考虑赔偿数额。
另外,韩寒因本案支出费用的合理部分,百度公司应一并予以赔偿。最后,法院就《像》书文档侵权,判决百度赔偿韩寒经济损失39800元及合理开支。
同时法官认为,由于韩寒提出过高的赔偿请求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不应全部由百度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170元,由韩寒负担2000元,由百度负担3170元。
韩寒的另两本也被法院判定百度侵权,从而韩寒总共获赔10.2万元(包括诉讼费)。
驳回:不支持关闭百度文库
至于韩寒的其他诉讼请求,法官称,鉴于双方均认可百度公司已删除百度文库中的《像》书等,再判令停止侵权行为无必要;韩寒还要求百度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但韩寒未予说明是有效措施,故法院对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韩寒方曾当庭提出关闭百度文库的主张,法院认为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赔礼道歉,法院认为适用于著作人身权被侵犯而应承担责任的情形。而本案中,在韩寒未主张其著作人身权被侵犯,且无证据显示韩寒的著作人身权实际被侵犯的情形下,法院对此项请求无法支持。
同时,法院适用同样的法律依据,对另两位作家诉百度侵权案作出了判决